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佰仕杰资讯丨虚拟财产遭侵害,法院判决赔偿1.5万元!

来源: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:佰仕杰 时间:2025-06-11

在数字时代,游戏装备、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早已不是简单的一串数据。当它们被擅自处置,我们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?今日,我们来看一起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。

案情回顾

2023年6月,游戏研发从业者李某(原告)与游戏爱好者刘某(被告)线下相识。同年11月,经原告同意,被告获得其游戏账号登录权限,可操作“冒险岛”游戏。然而,被告却私自登录账号,将原告的三个游戏装备出售。2024年1月7日,原告发现装备缺失后追问,被告承认出售行为。双方协商后,被告承诺于2024年7月1日前赔偿1.5万元,但到期后经多次催收仍未履行。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。

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:

1.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,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;

2.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已产生的法律咨询服务费2100元;

3.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

法院审理

法院经审理认为,网络游戏装备属于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易属性的虚拟财产,受法律保护。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、转账凭证等证据,能够证明被告擅自出售装备并达成赔偿协议的事实。

原告作为游戏研发从业者,其游戏账号及装备具有合法属性;被告经原告同意获得账号登录权限后,擅自出售三个游戏装备的行为,已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益的侵害。法院特别指出,网络游戏装备虽以数据形式存在,但因其具有使用价值、可交易性且能为权利人控制,属于《民法典》第127条所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范畴。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,视为放弃抗辩权利。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法院判决:

一、被告向原告赔偿游戏装备费15,000元,并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。

二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佰仕说法

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,网络游戏装备、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已被明确界定 ——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27条,数据、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。游戏装备、虚拟货币等具有使用价值和支配性的虚拟财产,属于可交易的特殊财产,权利人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等权利。

本案中,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出售原告游戏装备的行为,首先构成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规定的过错侵权;而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后,被告未按约履行的情形,又符合第57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。

数字时代,虚拟财产与我们的生活联系愈发紧密。明晰相关法律规则既是维权的基础,也是风险防控的关键。无论是虚拟财产的借用、交易还是授权操作,均应留存书面约定及相关证据,避免因口头承诺引发纠纷。唯有强化法律意识、规范行为模式,才能在数字空间中更好地守护自身财产权益。

相关法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七条     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秉持诚实,恪守承诺。

第一百二十七条     法律对数据、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第五百七十七条    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
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     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     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。

案例来源:中国裁判文书网      编辑:魏馥斯 | 排版:魏馥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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