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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刑事司法实务中,不少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当事人及家属存在普遍认知误区,认为一旦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,就必然会被定罪判刑、留下前科记录。事实上,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设置了不起诉制度,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,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,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,亦不会留下犯罪记录。结合司法实务,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中,以下三类情形,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概率极高。
一、法定不起诉: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绝对不起诉
法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,即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,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在开设赌场罪案件中,该情形的核心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。例如,行为人主观上无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,客观上仅受亲友委托转发相关链接,未参与赌博平台的运营管理与推广分成,无任何违法获利,亦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涉案平台为赌博场所,其行为不具备开设赌场罪的主观与客观构成要件,属于法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,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二、证据不足不起诉:事实存疑时的存疑不起诉
证据不足不起诉(俗称存疑不起诉)的法律依据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,即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,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
该情形的核心适用标准是案件未达到刑事诉讼“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”的法定证明标准。在开设赌场罪案件中,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涉案平台为赌博场所,无法查清涉案赌资数额、抽头渔利数额、参赌人数等核心定罪事实,证据链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,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,根据“存疑有利于被告人”的刑事司法原则,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三、相对不起诉:情节轻微的酌定不起诉
相对不起诉(俗称酌定不起诉)的法律依据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,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,也是开设赌场罪案件中实务适用最为广泛的不起诉类型。
其核心适用条件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,但犯罪情节轻微,同时具备多项从宽处罚情节。实务中常见情形包括:行为人系从犯,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、辅助作用;参与犯罪时间较短,非法获利数额显著较低;已全额退赃退赔,自愿认罪认罚;系初犯、偶犯,无前科劣迹,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。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,检察机关可结合全案情节,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需要特别说明的是,不起诉决定的适用需严格结合个案的事实、证据与量刑情节。建议当事人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,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,通过全面阅卷、梳理证据、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,最大限度争取不起诉的有利结果,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律师简介
黎家盛律师
广东佰仕杰(白云)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深耕刑事辩护领域,专注于开设赌场罪、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。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,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、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,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,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,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。
执业以来,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,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,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、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,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,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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